普法知识:3972个案例汇总饮酒致害纠纷:同桌担责高达887%,原因如下…

发布日期:2024-09-22 17:20

来源类型:加盟星 | 作者:周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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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018年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仅在2018年因新交通法颁布实施以及公安部全国范围内查处酒驾醉行动全面开展等原因而略微有所下降,但年平均增长率仍高达45.4%。共同饮酒纠纷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的原因,一是由于经济发展带动了酒类消费品的销量,使得同桌饮酒的机会更多,同时引发纠纷的风险也就不可避免地随之增高。二是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和普法力度的不断加强,公民法治观念愈见增强,更倾向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我国酒量最高的前十个省份分别是:山东、河北、江苏、河南、北京、辽宁、安徽、山西、吉林和湖北(小编注:没黑龙江和内蒙,思考ing)。而从此类纠纷地域分布来看,共同饮酒类纠纷案件分布间接体现了各省份民众的爱酒程度,但这些地区因饮酒引发的纠纷数量也占据榜首。2013年-2018年因共同饮酒引发的诉讼纠纷,当前主要集中在河南省、山东省、江苏省,分别占比11%、10%、9%,其中河南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436件。

当前的案由分布分别是人格权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共同饮酒所引发的案件之所以会存在侵权责任纠纷和人格权纠纷两大案由,是因为2008年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生命权、健康权归纳在人格权一级案由之下,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侵权责任纠纷提为一级案由,其项下保护的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等,但只列出了几种常见的侵权纠纷。当侵权纠纷与人格权纠纷相冲突,或者在侵权纠纷项下没有找到具体侵权案由时,则又会以人格权纠纷为案由。所在,2011年之后,因饮酒引发的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纠纷出现了从以人格权为案由转变为以侵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为案由的情形。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看到,共同饮酒引发的纠纷标的额为5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从上图可以看出,共同饮酒纠纷中根据饮酒伤亡人数及伤残程度、责任比例等具体因素,共同饮酒者作为被告时有82.41%的几率要承担50万元以下的赔偿责任,有13.12%的几率要承担50万至100万元的赔偿责任,甚至有4.47%的几率要承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责任。


根据一审裁判结果图表,全部/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有3526件,占比为88.7%;全部驳回的有422件,占比为10.61%。由此可见,因共同饮酒引发侵权纠纷时,同桌饮酒的人员需要承担责任的比例高达88.7%。在此情况下,不得不重视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重要性。通过检索,我们发现该类案件中,律师参与诉讼的比例为83% 。可见,当事人已经意识到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在大概率、高风险需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注重通过委托律师

参与诉讼以达到免责或者降低责任比例的目的。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分析可以看到,该类纠纷的上诉率为29.78%。在上诉的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有856件,占比为72%;改判的有302件,占比为26%;其他的有25件,占比为2%。

根据一审裁判结果的分析,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比例为88.7%,二审维持原判的几率又如此之高。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方应当在一审时就注重委托律师降低责任比例,二审更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争取改判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二、共饮者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体现在哪些行为?

共同饮酒时,饮酒人员对同桌共饮者的义务主要分为饮酒过程中的提醒、劝阻、通知义务,以及饮酒结束后的照顾、护送义务。接下来我们将通过法院裁判观点的汇总,来寻找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表现为哪些行为。

裁判观点一:劝酒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劝酒行为,共饮者无需承担责任。【(2018)苏0312民初10018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原告诉称与十位被告共同饮酒,饮酒过程中各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劝酒行为。饮酒结束后原告驾驶无牌机动车回家途中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因此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在事故当日与几被告共同饮酒,因此几被告对原告的伤害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反思:作为原告一方应当及时咨询律师,保留并收集证据。上述案例中的原告因未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在证据收集这一环节有所缺失,最终导致举证不足而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作为共同饮酒人员,从此案应当反省、总结出共同饮酒过程中不能实施强制性劝酒行为,否则,在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共同饮酒人员实施了劝酒行为的情况下,共饮者将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二:文明饮酒饮酒过程中提前离开的人,因无法对余下饮酒人员的行为作出预判,也无法预见损害结果,无需承担责任。(【2018)浙0205民初5048号】

基本案情:虞某应邀与5被告在同学会结束后共进晚餐,其中3名被告曹某、马某1、马某2在饮酒过程中先行离开,离开时尚有2名被告戴某、陈某陪伴虞某。饮酒结束后由戴某护送虞某回家,被告戴某在等车过程中轻信车上自称认识虞某的乘客会将醉酒的虞某送回家,便没有上车护送虞某回家。被告陈某在被告戴某与虞某分开后电话了解虞某情形时才知道戴某已让虞某独自回家。后虞某趴在马路上导致被车辆碾压而死亡。现在虞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5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虞某与各被告席间礼节性的敬酒自然难免,但在没有证据表明席间5被告存在强制劝酒、拼酒、斗酒等行为的情况下,共饮行为本身不存在违法性。席间提前离开的饮酒人员,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陈某在被告戴某与虞某分开后电话了解虞某情形时才知道戴某已让虞某独自回家,陈某的行为不具有可责难性。虞某趴卧路面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而虞某趴卧路面系因与五被告共同饮酒后处于醉酒状态而戴小荣未将其护送回家所致,故戴某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因虞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已得到部分赔付,法院最终判决戴某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

案件反思:饮酒时没有对受损害人员进行强制性劝酒,此种情况下中途离开的人员对剩余饮酒人员的行为不具有可预判性,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不具有因果关系,无需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但是,剩余饮酒人员在饮酒结束后应当护送醉酒者回家并确保其安全。仅为醉酒人员寻找的士送其上车后便放任其自行回家属于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发生损害,剩余共同饮酒人员将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三:聚餐饮酒时虽未劝酒,但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醉酒者死亡,共同饮酒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2016)豫17民终1371号】

基本案情:曹某召集被告郭某等5人在某酒店聚餐,聚餐时曹某与5被告饮用白酒,五被告对曹某没有劝酒行为,聚餐结束后,曹某被送到单位宿舍,次日上午曹某被发现在宿舍已死亡。曹某的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5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庭审中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曹某是饮酒致死,5被告与曹某一起聚餐饮酒后,其中一位被告将曹某陪送到宿舍,已尽到了看管照顾的义务,其后曹某在宿舍死亡,与共同聚餐饮酒的被告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请5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从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可知,曹某当天喝了不少白酒,且曹某死亡是在其饮酒后不久,期间并无其他情况发生,因此应当认定其死亡与饮酒之间有因果关系。5被告自信地认为曹某并未饮酒过量,轻信损害能够避免,酒后将曹某送回宿舍后未对曹某采取及时恰当的救助措施,致使曹某酒后无人照顾、看管,以致死亡。因此5被告对曹某过量饮酒及酒后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顾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5被告对曹某的损害结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件反思:饮酒人员因共同饮酒行为产生了相互照顾的附随义务,在饮酒结束后,应当对饮酒人员的合理注意义务,不仅仅是指将醉酒人员护送回家,而应当在护送其回家后根据饮酒程度判断是否需要留下陪护,或通知其家人前来照顾,否则醉酒人员在宿舍或家中发生人身损害时,共饮者同样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四:受损害人员仅轻微饮酒,同桌饮酒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无需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2017)苏06民终4260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李某应邀与5位亲友共进晚餐,席间李某参与饮酒,散席后李某驾车回家。当晚李某又独自驾驶小轿车外出,途中所驾车辆与道路边行道树发生碰撞,致使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严重。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取李某血液,检出事故当晚李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7.2mg/100ml。李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5位亲友以及开发示范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开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安全意识匮乏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承担90%的责任。5位共饮者明知饮酒对于人的意识判断能力有可能减弱,但在晚餐过程中并未积极劝阻共同进餐的机动车驾驶员李某饮酒,散席后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阻止,对李某酒后夜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开发示范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开发示范区管理委员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5%赔偿责任。

5位共饮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5位共饮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应视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标准(即20mg/100ml),其饮酒并非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原因,因此5位共饮者的饮酒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中要求共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内容;维持开发示范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开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承担5%赔偿责任的判决内容

案件反思:如共同饮酒人员只是少量饮酒,尚未达到酒驾标准,意识仍然清醒、行动能力并未因饮酒而受阻,在这种情况下共同饮酒人员无需护送其回家,但应当提醒其不要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等危险行为。经提醒后少量饮酒的人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未尽安全驾驶义务造成,与少量饮酒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共同饮酒人员无需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上述案例中5位共饮者,在不服一审判决时及时委托律师提起上诉,依法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三、共同饮酒人员应注意的红线在哪里?


(一)为避免承担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共同饮酒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1、首先应当询问同桌人员是否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并且做到文明饮酒、不劝酒;

2、酒局结束后,及时联系其家人接其回家,或者将其送至有亲友同居的住处。如醉酒人独自居住时,还应当根据其醉酒程度判断是否需要留下照顾;

3、如同桌人员已出现严重醉酒情况,应及时送其就医;

4、留意饮酒人员的行为,不放任醉酒人员擅自离开;

5、劝阻饮酒人员切勿驾驶机动车,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

(二)为避免自己的饮酒行为使自己遭受人身损害,给家人或者同桌饮酒人造成精神或者经济上的损失,饮酒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定期体检以了解自己是否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如患有相应疾病应当拒绝饮酒;

2、适度饮酒、不酗酒;

3、考虑为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出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出于对同桌饮酒人员及家属的考虑,购买保险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经济止损途径。但是,购买了保险并不代表可以肆意饮酒,《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隐瞒真实情况而购买保险则无法理赔。再如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仅在责任限额内赔偿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抢救、医疗费用,对其他费用不予垫付和赔偿,商业三者险则直接将“酒后驾车”纳入免责范围,同样不予赔付。

(三)饮酒场所的提供者应当注意一下几点:

1、在经营性场所,当饮酒人员消费酒水到一定数量时,及时提醒其适量饮酒。如饮酒人员出现身体不适,及时联系医护人员或立即或送其就医,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在私人宴会场合,组织者注意提醒聚会人员适度饮酒;如饮酒人员出现身体不适,同样需要及时联系医护人员或立即送其就医。

结语:

酒香虽诱人,切记不可贪杯。

饮酒人员在饮酒时既要保证自己不酗酒、醉酒,还要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同时,还需要对同桌饮酒人员尽到合理的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和扶助、照顾、护送义务。唯有文明、适量饮酒才能尽酒之功用,让饮者裨益身心,使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杨正浓:

1秒前:所以,如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隐瞒真实情况而购买保险则无法理赔。

瑞秋·斯盖顿:

7秒前:【(2018)苏0312民初10018号民事判决】基本案情:原告诉称与十位被告共同饮酒,饮酒过程中各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劝酒行为。

卢卡斯·赫奇斯:

2秒前:所在,2011年之后,因饮酒引发的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纠纷出现了从以人格权为案由转变为以侵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为案由的情形。

(이준규):

8秒前:47%的几率要承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责任。